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
87折365元420
書號 : 5AY47
編/著者 : 何曜琛
出版社 : 新學林
出版日期 : 2024-07-31
ISBN : 9789865264895
書系 : 專論系列
版別 : 2版
裝幀 : 平裝 18開 336頁
參考分類(CAT) : 商事法/金融法專論 ,商事法/金融法專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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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【本書特色】
  本書收錄作者近十年所發表有關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文章,凡二十六篇。全書編排分成二編:第一編【實務裁判評析】及第二編【實例演習彙整】,次第再分成公司法、證券交易法二章。誠如編輯序中所言,本書冀能呈現給有志跨足商務運作與法律理論研究讀者,這一縷相逢在商界與法界山頭間,互放迸發的智性光亮。本書誠為一窺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案例門徑的最佳書籍之一。
 
 
【作者簡介】
何曜琛
 
現職:
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財經法中心召集人
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特約教授
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
 
學歷:
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
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
美國東伊利諾州立大學商學院企管碩士
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法學士
 
經歷:
建業法律事務所首席顧問
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外部審查委員
臺灣期貨交易所紀律委員會委員
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法人指派董事
經濟部工業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審議委員 
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、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所長
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、副秘書長、財務長
臺灣大學法律系校友會監事會主席、理事
臺灣法學會理事、財經法委員會主任委員
臺灣金融法律學會理事長
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
美國紐約州、紐澤西州暨華盛頓特區律師證書
美國紐約競誠國際律師事務所等律師、顧問律師
美國紐約州公證人
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、多倫多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
美國德州達拉斯洛克普諾爾(Locke Purnell)律師事務所實習
英國牛津大學大學研究(University College, Oxon)
 
著作:
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
公司證券法論集
英美契約法律原則及英文商務契約導讀(共著)
 
 
【序】
推薦序
 
  2012年的8月1日,是我到中國文化大學任教的日子,當年開始教職時仍不滿三十歲,對於展開學術生涯相當忐忑不安。回想一路上受過的幫助,最為感謝的人就是何曜琛老師。一開始懵懂無知,何老師總是時時提點我,讓我少走許多彎路,何老師也不吝給予年輕後輩各種機會,讓我們在學術的道路上有機會被看見。雖然沒有當過何老師的學生,但在我心中,何老師就是我的老師,一路以來給我許多教導與幫助,銘感五內。
  本書《公司證券法裁判評釋》,集結何曜琛老師在過去十數年,在期刊中所發表之判決評析與實例演習文章,主要將實務案例與法院判決結果做一整理介紹,並針對案件事實、法院判決結果與理由中所生之爭議,與相關學說理論做比較分析,使讀者能夠清晰地理解,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在實務上之適用情形,以及理論與實務上之差異,並就實務判決之方向與相關法律之修訂給予建議。何曜琛老師本即為理論與實務結合之最佳典範,何老師不僅學術研究著作等身,其在實務上又有豐富經驗。本書數十篇文章中,本人也有幸得以與何老師有數篇合著文章,在撰寫文章的過程中,何老師對於法院判決所產生之爭議,以及相應理論之適用,總是能提出鞭辟入裡的見解,並能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,清晰富有邏輯之說理方式,提供讀者在文字與知識上之饗宴。本書對於法務實務工作者以及在學學生都是不可多得的參考資料。
  時光荏苒,本書出版後已嘉惠許多實務工作者與莘莘學子。如今再版在即,期待本書能被更多讀者看見,並從中獲得啟發與收穫。
 
後學 陳盈如謹識
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
2024年7月1日
 
 
【目錄】
陳序 i
吳序 iii
李序 v
 
第一篇 實務裁判評析
第一章 公司法
◆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之效力
 ─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 003
◆無為有處有還無?確認發起人會議決議不成立案
 ─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 013
◆收回特別股決議與股東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瑕疵之效力
 ─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 023
◆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─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
 ──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(一)字第145號判決 033
◆違反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之效力
 ─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判決 047
◆董事終止與公司委任關係
 ─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 053
◆一人董事會決議之效力
 ──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 065
◆未經董事會決議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間交易之效力
 ─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 073
 
第二章 證券交易法
◆證券詐欺之民事賠償責任
 ─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 095
◆詐欺市場理論與效率市場假說
 ──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4號判決 107
◆資訊不實民事損害賠償之過失相抵
 ─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 117
◆主管機關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法律性質
 ──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 131
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之認定與要件
 ─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 147
◆護盤與操縱行為
 ─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 157
◆無利用消息意圖之內線交易
 ─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判決 167
 
第二篇 實例演習彙整
第一章 公司法
◆揭穿公司面紗原則
 ─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仲認字第1號裁定 187
◆少數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與董監改選
 ──經營權爭奪戰 195
◆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行使設質公司股份表決權之效力
 ──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04號判決 203
◆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權限
 ──經營權爭奪戰 213
◆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之效力
 ─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64號判決 225
◆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與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檢查範圍
 ──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48號裁定 239
 
第二章 證券交易法
◆關係人交易與財報揭露 249
◆有價證券推介之適合性原則與證券詐欺責任 263
◆證券詐欺
 ──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3
◆有價證券私募與建業股息
 ─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 285
◆沖洗買賣與操縱股價
 ──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7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 293
 
附錄
◆由浩鼎生技公司案論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與明確性 301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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